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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意欠薪,毕节一老板被判刑

云上毕节 2022-03-30

近日

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

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

被告人聂某某因犯

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

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

缓刑一年

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



聂某某系贵州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,2019年1月,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该公司工人投诉,称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。


经人社局调查核实,该公司拖欠28名员工工资共32万余元,金沙县人社局遂责令聂某某在限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,但期限届满后,聂某某仍未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,被告人聂某某的银行账户显示,其在此前曾有多笔消费记录部分资金入账


2019年2月4日,金沙县人社局将聂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金沙县公安局,金沙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侦查,截止立案时聂某某仍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83309元


经公安立案侦查后,聂某某才将拖欠上述工人的工资分批支付完毕。

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聂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金额达83309元,属数额较大,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,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


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在侦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能自愿认罪、认罚,且已将本案涉及的劳动者报酬支付完毕,可从宽处罚


为此,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以及认罪态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前。 

    


获得劳动报酬

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

在本案中

聂某某有收入进账

有消费支出

其在完全有能力

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

恶意欠薪

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

触犯了刑法

还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



   文:周发群

编辑:吴芳

编审:杨廷兵 秦恒

监制:李文均

投稿邮箱(bjtvysbj@163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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